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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安排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5%B0%88%E5%88%A9%20%20%EF%BF%BD%EF%BF%BD%EF%BF%BD%E4%B8%96%E7%95%8C%E6%99%BA%E6%85%A7%E7%94%A2%E6%AC%8A%E7%B5%84%E7%B9%94 <過渡安排
  • 關於專利合作條約及施行細則的修正、接觸國際專利合作聯盟大會(專利合作條約大會)對生效及過渡安排的決定等細節,請從國際局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參照專利合作條約大會相關報告:http://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以下是在公告現行規定時可能適用於相當數量國際申請案而就本施行細則及規費表特定修正之過渡安排的細節。

    • 說明1:規則4.10(a)及(b)自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4.10(a)及(b)修正,不適用於依據該條規則(d)項規定通知國際局此項修正與其適用國內法牴觸的指定局。
    • 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的(a)項及(b)項規定,在其修正繼續與相關國內法牴觸的範圍,在該日期後繼續適用於該指定局。
    • 國際局收到關於此項牴觸的資訊已在公報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公告: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其內容如下:
    • 『規則4.10 優先權主張
      • (a) 除本規則26-1.1另有規定外,本條約第八條第(1)項的聲明(「優先權主張」)應在申請案中提出;此項聲明應包括主張先前申請案優先權的聲明,並標示:
        1. 先前申請案提出的日期(必須是在國際申請日前十二個月以內);
        2. 先前申請案的號碼;
        3. (若先前申請案是國內申請案)向保護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哪個締約國提出該申請;
        4. (若先前申請是區域申請案)依據相關區域專利條約負責授予區域專利的機構名稱;
        5. (若先前申請是國際申請案)向其提出申請的受理局。
      • (b) 除上述(a)(iv)或(v)規定的標示外,
        1. 若先前申請是區域申請案或國際申請案,則優先權主張得標示該先前申請是為哪個或哪些保護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
        2. 若先前申請是區域申請案,而且該區域專利條約至少有一個締約國並非保護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則優先權主張應標示該先前申請案至少曾為哪個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
    • 說明2:規則15.4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15.4適用於在該日期或之後提出的國際申請案。在該日期前有效的本規則15.4繼續適用於受理局在2004年1月1日前收到而其被授予的國際申請日是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的國際申請案。在2004年1月1日前有效的本規則15.4內容如下:
    • 『規則15.4 繳納期限;應繳金額
      • (a) 應在收到國際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納基本費,其額度應以收到該申請案日期為準。
      • (b) 應在下列期限前繳納指定費:
        1. 優先權日起一年內,或
        2. 自收到國際申請案起一個月內-若此一個月期限晚於優先權日起一年後之期限。
      • (c) 若在收到國際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納指定費,其額度應以收到該申請案之日為準。若適用(b)項(i)款規定的期限,而在該期限屆滿前已繳納指定費(但晚於收到國際申請案起一個月之期限),其額度應以付款日為準。』
    • 說明3:規則47.1(c)及(e)本規則47.1(c)及(e)規定應針對下述指定局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提出的國際申請案:已依據PCT/A/30/7號文件附件IV大會決議第(2)條寄發通知(通知內容是:修改本條約第二十二條第(1)項規定的期限牴觸該局在2001年10月3日適用的國內法規定),並且未依據該決議第(3)條撤回關於本
    • 規則47.1(c)及(e)項規定的”28個月”視為”19個月”的通知。此時應視情況針對國際申請案寄發本規則47.1(c)規定的兩項通知。
    • 國際局收到關於前述牴觸的資訊已在公報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公告: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 說明4:規則49.6(a)至(e)除本說明(iii)款另有規定外,本規則49.6(a)至(e)規定適用於其國際申請日在2003年1月1日前而其依據本條約第二十二條規定適用之期限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國際申請案。
    • 除本說明(iii)款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新的49.6(a)至(e)規定因為本規則76.5規定而適用的範圍,後者規定適用於其申請日在2003年1月1日前而依據本條約第三十九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期限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國際申請案。
    • 若指定局依據本規則49.6(f)規定通知國際局該規則(a)項至(e)項規定牴觸該局適用的國內法,則本說明(i)款及(ii)款規定應適用於該局,但該二項規定的2003年1月1日應讀作本規則49.6(a)至(e)對該局生效的日期。國際局收到關於前述牴觸的資訊已在公報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公告: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 說明5:規則53.2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53.2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6:規則53.4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53.4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7:規則53.7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53.7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8:則56

      本規則56的刪除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9:規則60.1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60.1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0:規則60.2

      本規則60.2的刪除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1:規則61.1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61.1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2:規則61.1(c)

      本規則61.1(c)的刪除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3:規則61.2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61.2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4:規則70.16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70.16適用於在該日提出的國際申請案。本規則70.16亦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完成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5:規則90-1.5(b)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90-1.5(b)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16:規則94

      1998年7月1 日生效的本規則94只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後提出的國際申請案。至該日仍有效的本規則94在該日後仍然適用於在該日前提出的國際申請案。至1998年7月1日有效的本規則94內容如下:

      『規則94 由國際局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提供影本規則94.1 提供的義務若申請人或其授權之人提出申請並繳納該項服務的規費,則國際局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應提供申請人國際申請案或據稱為國際申請案檔案任何文件的影本。』

    • 說明17:規則94.1(c)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本規則94.1(c)適用於在該日提出的國際申請案。本規則94.1(c)亦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國際申請案之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影本的提供,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
    • 說明18:規費表2004年1月1日生效的規費表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後提出的國際申請案。在該日前有效的規費表繼續適用於受理局在2004年1月1日收到而其被授予的國際申請日是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的國際申請案。2004年1月1日前有效的規費表內容如下:
    • 規費數額
      基本費:
      (本規則15.2(a))
      (a)若國際申請案未超過30頁
      (b) 若國際申請案超過30頁
      650瑞士法郎
      650瑞士法郎,若國際申請案超過30頁,超過部分每頁應加收15瑞士法郎
      指定費:
      (本規則15.2(a))
      每項指定140瑞士法郎,但依據本規則4.9(a)規定超過5項以上的各項指定不需繳納指定費 每項指定140瑞士法 (a) 依據本規則4.9(a)規定的指定
      (b) 依據本規則4.9(b)規定的指定及依據本規則4.9(c)*規定的確認
      處理費:
      (本規則57.2(a))
      233瑞士法郎

      減少

      • 4.基本費及指定費(a)若國際申請案符合行政指示以下列方式之一提出 則減少200瑞士法郎:
        • (a) 以書面及一份電子複本;或
        • (b) 以電子形式。
      • 5.若國際申請案是由每人年所得3,000美金(依據聯合國為決定1995、1996及1997分擔費用所使用平均每人年所得)之國家的國民及居民提出,則所有規費(視情況可能依4的規定減少)減少75%;若有數位申請人,則每位申請人均必須符合前述標準。
    • * 編輯說明:關於應繳納的確認費見2004年1月1日前有效的本規則15.5(a)規定,其內容如下:
    • 『15.5本規則4.9(c)規定的規費(a) 依據本規則4.9(c)規定確認依據本規則4.9(b)規定的指定時,應向受理局繳納與申請人因為確認而尋求國內專利及區域專利數目相同的指定費(為國際局利益),以及與本項規定指定費50%相當的確認費(為受理局利益)。應為每項以此確認的指定繳納此項規費,縱使應繳納2(a)規定最大指定費或應為依據本規則4.9(a)規定在相同國家為不同目的指定繳納指定費,而不受本規則15.4(b)的限制。』
    • 說明19:規費表,第2項2004年1月1日生效的規費表第2項適用於在該日提出的國際申請案。規費表第2項亦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 說明20:規費表,第4項2004年1月1日生效的規費表第4項關於處理費的部分適用於在該日提出的國際申請案。規費表第4項關於處理費的部分亦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請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案,不論該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是否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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